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建设、商务和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