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在处理燃气事故、组织抢修时,对影响抢修、抢险作业的树木、设施以及其他物体,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