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烟道、燃气连接管等配套设施、设备,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烟道、燃气连接管等配套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