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燃气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请办理用气手续。

管道燃气经营者受理燃气用户的用气申请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开通管道燃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