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应当建立具备接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设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