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应当建立具备接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设立。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