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