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已经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实施管道供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