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建设燃气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