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列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