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在已经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入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