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或者变更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