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或者变更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省级公益林变更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