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益林林区林道规划,提高公益林林区林道建设标准,做好公益林林区林道管护工作。

公益林中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进行林相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对完成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林相改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