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导致公益林减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