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