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市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支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