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