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