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梯达到安全要求并正常运行,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行政区域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