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培育、设计和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利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