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培育、设计和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利用红色文化遗存,或者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