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