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开展水域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对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