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水域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