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船舶和渡船未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