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擅自修建人造景点、种植大型乔木;(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四)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五)建窑、取土、采石、采砂、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六)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