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但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