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存储危险化学品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