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禁止存储危险化学品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