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擅自修建人造景点、种植大型乔木;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存放危险化学品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建窑、取土、采石、采砂、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