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六十一条已废止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