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六十条已废止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运送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优先通行。鼓励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对相关服务收费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