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五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