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开展慈善服务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