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五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优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