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信托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慈善信托出现法律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的,受托人应当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有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当事先经监察人认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