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信托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原备案机关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