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慈善信托出现法律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的,受托人应当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有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当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