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一)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为国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二)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为非国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三)红色文化遗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