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维护,保持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完整;(二)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三)发现红色文化遗址有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