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持红色文化遗址及其附属设施完整;

(二)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发现红色文化遗址有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