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原址保护、迁移保护或者修缮维护的,应当保持红色文化遗址原状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