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