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