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城镇、乡村建(构)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禁止在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等区域违反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