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城镇、乡村建(构)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禁止在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等区域违反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