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城乡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