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