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州水资源开发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综合利用、合理开发,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状况,促进可持续发展。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及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