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的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