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的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