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农牧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发展生态农牧业,促进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