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草原、绿地在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净化环境、调节气候、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